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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5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大学文化,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曾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党委书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西安路颐景华庭5号楼西单元9楼西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晓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8]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峰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江魁、检察员王庆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峰及其辩护人宋晓江、张雅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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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姚峰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主任期间,经与时任菏泽市牡丹区城办事处主任吕某等人共同商议,违规购买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赵楼社区村民耕地约4.9亩用于建设6套私人住宅。2010年上半年,姚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菏泽市规划局牡丹分局牡丹规划所、土管所和赵楼社区工作人员,以旧房翻建名义违规办理了虚假的房屋建筑规划许可证。2011年11月,6套两层住宅建成并装修完毕。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姚峰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曹州古韵项目”及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建项目启动,上述6套住宅被列为拆迁征收范围。被告人姚峰在明知上述房产违法用地系违章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补偿的情况下,与时任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吕某等人共同商议后,姚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赵楼社区工作人员为该6套房产出具合法产权证明,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评估人员和菏泽市牡丹区住建局财务人员在办理该6套房产评估、补偿事宜中予以关照。2017年8月,姚峰等人以他人名义用上述违章建筑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16.0607万元,其中被告人姚峰个人得款人民币214.21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干部档案、虚假的规划许可证、领取补偿款资料、存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赵某1、付某、张某1等人证言;3.被告人姚峰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受贿罪

2012年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市九通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吉源热力有限公司在鲁商凤凰城项目渣土清运、将菏泽市牡丹区东部区域热气一体化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项目纳入市区供热规划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索要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价值13.5万元的别克君越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8.5万元;为菏泽黄河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在菏泽市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在该地块征收补偿后,于2017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周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为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展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为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在皇镇乡政府驻地片区概念性规划设计项目和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建筑规划设计项目承揽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菏泽鑫悦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在皇镇乡中心商贸城项目拆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孔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菏泽外国语学校项目建设推进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学校副校长张某3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为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皇镇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李某1所送购物卡5.3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3万元;为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清理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菏泽青年湖曹州大观园小区门口、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4所送购物卡1万元、现金人民币5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6万元;为菏泽皇家置业有限公司“皇家学府”二期项目土地拆迁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所送购物卡11张,共计折合人民币5.5万元;为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东翼国际”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1所送中国农业银行“三羊开泰”生肖金条两根,共计200克,折合人民币5.69万元;为菏泽市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在“凯旋豪庭”项目土地拆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项目执行董事陈兴柄所送美金一万元,折合人民币6.616601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8.70660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轿车一辆、金条两根、美金一万元;2.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合同、记账凭证等书证;3.证人袁某1、赵某2、陈某1等人证言;4.被告人姚峰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峰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峰对其与他人共同购买农用地建设住宅,以赵楼社区居民的名义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可依法认定;受贿罪中其一直在使用袁某1的别克君越车辆,没有拥有该车辆的想法。

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宋晓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峰等人购买土地是按照当时宅基地的价格所购买,建房是为了退休后居住,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应付上级检查;因村庄轮廓线内的土地和房屋都可获得补偿,并未区分土地性质,赵楼社区同类性质土地、同类性质房屋已有多家获得补偿,姚峰主观上认为涉案6套房屋符合征收补偿条件才开具社区证明,其不具有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姚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土地和办理6套住宅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拆迁补偿款是依据拆迁指挥部的拆迁政策,与其职务和职权无关;赵楼社区的证明只是证明产权清晰、无纠纷、四邻无争议的证明,是征收补偿中的一个程序性事项,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合法产权证明”,即使姚峰不打电话,为加快拆迁进度,赵楼社区也会开具;6套房产的评估是按照正常程序评估,未受到特别关照。因此,姚峰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3、被告人姚峰等人在买地、建房、装修方面均投入了资金,涉案房屋是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属于应予补偿范围,不存在因骗取而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综上,被告人姚峰不构成贪污罪。4、被告人姚峰因工作需要向袁某1借车,而非占有,13.5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姚峰收受周某2的40万元,其只是提供了咨询,因非职务行为而收取的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姚峰收受袁某15万元、赵某24.5万元、孔某2万元、张某32.6万元,该四人均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姚峰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四人谋取利益,均不应计入受贿数额。5、被告人姚峰主动交待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看守所阻止同监室王某5自杀构成立功,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张雅维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峰等人买地建房是为了退休后居住,并不是为了在2017年骗取征收补偿款,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姚峰对涉案的拆迁补偿款并无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及方便条件,不具有贪污罪中所指的职务便利。3、涉案的征收补偿金是和华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并不是政府部门管理、掌握的国有资金,不属于公共财物。4、涉案房屋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政府在征收时对于无产权房同样给予补偿,被告人姚峰基于物权可以获得补偿款。5、被告人姚峰只领取了1套房屋的补偿款,指控其涉嫌贪污1316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人姚峰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贪污。6、被告人姚峰于春节、中秋节之际收受袁某1、赵某2、张某3、李某1、陈某2、周某4等人的钱财30.9万元属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其是借用袁某1的车辆使用,而无非法占有之意,车款13.5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7、被告人姚峰主动交待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姚峰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主任期间,经与时任牡丹区城办事处主任吕某、东城办事处主任 兰昌华、西城办事处主任陈金峰、南城办事处主任赵某8五人商议,邀上时任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赵某9,由其五人及赵某9介绍的张某6进共同出资74.16万元购买了牡丹办事处赵楼社区村民耕地约4.9亩用于建设6套私人住宅。2010年上半年,姚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菏泽市规划局牡丹分局牡丹规划所、土管所和赵楼社区工作人员,以该地块上赵楼社区6户赵姓居民旧房翻建平房名义办理了6本虚假的房屋建筑规划许可证。自2010年秋天始至2011年11月份,姚峰等6人又共同出资203.4万余元,由姚峰组织的建筑队、装修队将6套两层住宅(每套420平米)建成并装修完毕。

2017年2月始,“曹州古韵项目”及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建项目启动,上述6套住宅被列为拆迁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为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补偿款由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付至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代为支付。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其他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为依据认定房屋面积。对没有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的住宅房屋,严格按基准容积率认定合法面积。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时任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吕某为拆迁指挥部成员,已任职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被告人姚峰负责城建及城镇化工作,分管城市开发、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项工作。

被告人姚峰及吕某等人对上述建设的房产不具有土地使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2017-2号地块征收建设指挥部对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要求填写保证书,提供系社区居民房产的证明,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姚峰与吕某等五人商议各自以亲属的名义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由姚峰安排赵楼社区工作人员出具冒名的亲属系赵楼社区居民和使用土地合法、建筑合法的6份虚假证明,吕某安排评估人员和牡丹区住建局财务人员在办理该6套房产评估、补偿事宜中予以关照。2017年8月,姚峰的亲属侯某都、吕某的亲属李某4、赵某8的亲属马某2亮、陈某5的亲属彭某、 兰昌华的朋友刘某4及张某6进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16.0607万元,其中被告人姚峰个人得款人民币214.218万元。

2018年3月28日,陈某5因职务犯罪被留置后,被告人姚峰于4月11日主动到菏泽市提交其伙同他人违规建房并获取补偿的个人检查,并于5月14日退交其个人获得的房屋补偿款132万元,其亲属分别于8月10日、9月30日退交房屋补偿款82.218万元。

另,吕某、张某6进、马某2亮、刘某4、陈某5的妻子毕某向菏泽市员会退缴拆迁补偿款共计1079.84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菏泽市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姚峰因涉嫌职务犯罪,菏泽市员会于2018年8月6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同年8月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该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郓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②银行卡(折)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等,证明姚峰等六户买地款,于2009年11月5日、12月7日通过马某1转账支付给赵某3及赵某3分配的情况。

③以赵某11、赵某12、赵某13、赵某14、赵某10培、赵某15的名义办理6套平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④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通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指挥部名单、征收户况图等,证明本案6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次征收目的为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和征收补偿责任人为牡丹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吕某为指挥部成员。认定为违章建筑、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等。

⑤“牡丹园棚户区改造、文化旅游地产项目曹州古韵?牡丹和谐小镇招商引资协议书”、牡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合作服务协议、代付协议、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州古韵项目征收资金拨付表及说明、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证明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征收补偿款拨付至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代为支付。

⑥牡丹办事处赵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9日出具的6份证明,内容为李某4、侯某都、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为该社区居民,在2017-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内各自有房地产院落一处,已经丈量等。

⑦侯某都、李某4、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名下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货币补偿协议、保证书、补偿资金兑付通知书、领款单,证明该6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及相关奖金计1316.0607万元,其中侯某都领取214.2180万元。

⑧农商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一综(9P),证明侯某都、李某4、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领取征收补偿款后转账、支取情况。其中,侯某都领取后汇入张某1账户内。

⑨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2018)72号复函、(2018)130号复函及所附土地利用现状图截图、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曹州古韵项目房屋征收中有关违章建筑的核查认定情况等相关文件,证明姚峰案发后,牡丹区人民政府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成立了由该项目指挥部、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工作组,于2018年10月25日对该项目中有关地产进行了重新核实认定,认定情况为:补偿协议中的产权人侯某都、李某4、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的6套房屋所占土地为赵楼社区集体土地,2017年征收时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没有土地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认定为违章建筑。

(2)证人证言

①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系牡丹区牡丹街道办事处赵楼社区的支部书记,2009年7、8月份,时任牡丹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姚峰让其帮助协调购买其社区五队南边一块土地,过了没几天,姚峰的司机马某1到其家催其协调,由五队居民赵某3与卖地的居民商谈的价格,达成了买卖4.9亩土地的协议,该块土地是集体所有性质的耕地。2009年年底的时候,姚峰又安排其为该地块办理6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以本社区赵姓居民6人翻建旧房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申报材料,办理了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建项目启动,征收指挥部和征收服务中心要求针对本社区居民建设的住宅由社区出具合法证明,方能签订补偿协议。副区长姚峰给其打电话安排其为该6套房屋出具合法证明,其让社区委员赵某10忠出具的,交给了姚峰派过来拿证明的张某5伟,6份证明上的房主李某4、侯某都、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均不是其社区居民,是不应该出具的。

②证人赵某3证言,证明姚峰的司机马某1说是为朋友联系买地,商谈价格、支付买地款74.16万元都是马某1出面办理的,买了四户的地,当时还种植着花木。房屋建设完工后,其才知道其中有姚峰的。

③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姚峰向其说东城办事处主任 兰昌华、西城办事处主任陈某5、南城办事处主任赵某8、北城办事处主任吕某想在赵楼社区买地建房,其就推荐了一地块并带着姚峰到实地查看,姚峰看中了这地块。后其在赵某1家中,向赵某3提出买地事宜,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达成了买卖协议,买地款是姚峰转给其的,协议书交给了姚峰。

④证人赵某4、赵某5、赵某6证言,证明与赵某3一块出卖自家耕地的事实。

⑤证人付某、郭某1、徐某、刘某1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姚峰以菏泽城区的六个朋友准备在赵楼社区建住宅,向担任牡丹规划所所长的付某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只对危房翻建给予审批,姚峰安排赵某1向规划所提交社区居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申请表、危房照片等虚假申请材料,安排牡丹国土资源所所长郭某1签署同意土地使用意见,在规划所工作人员徐某、刘某1的参与下,办理6套平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及因超出规划证核准的面积建设,姚峰安排付某不予查处的事实。

⑥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任牡丹街道办事处张楼社区书记,2010年秋天,应姚峰之托,其组织建筑队在赵楼社区建设了6套房屋,总造价130万元左右,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20平方。建设期间,牡丹区规划所的工作人员曾让停工。

⑦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会计主管,其公司于2017年4月与牡丹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牡丹园棚户区改造、文化旅游地产项目曹州古韵?牡丹和谐小镇招商引资协议书”,该项目征收地块位于曹州牡丹园西侧,征收主体和征收补偿责任人是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其公司与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商行牡丹园支行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其公司在农商行牡丹园支行开设补偿专款监管账户,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偿款转入该监管账户后,其公司在三方监管下,通过该账户代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征收户发放征收补偿金。记账凭证中记录的李某4、侯某都、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领取的征收补偿款,是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入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⑧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姚峰是其表姐夫,2011年3、4月份,姚峰让其为赵楼社区五队南边的6套毛坯房进行装修,支给其装修费用73.4万元。2017年2月份的一天,姚峰又让其到装修的6套房子处配合丈量,其按姚峰提供的姓名,在5份丈量表上分别签了李某4、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的名子,姚峰房子的丈量表上其签的是表弟侯某都的名字。8月份的一天,姚峰打电话说为他装修的房子将要拆迁了,让其去找赵某1书记开具权属证明,因其在丈量表上签的是侯某都的名字,其就让侯某都以他的名字去办理,后来侯某都说以他的名字开具了社区证明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侯某都领取补偿款后将款汇入其莱商银行卡账户内,姚峰让其先保管着补偿款,他用时就给其联系。其表姐王某3买房用了其中的51万元,其提现金30万元送到姚峰家,转到市纪委账户132万元。

⑨证人侯某都证言,证明其代开社区证明、代签征收补偿协议、代领补偿款,及将补偿款汇入张某1银行卡账户的事实。

⑩证人翟某证言,证明王某3委托其在拉萨市购买房屋,两次通过张某1银行卡账户转至其账户计款51万元,其将该款项转给卖房的王磊明。

○11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在牡丹区城办事处任职期间,与姚峰、 兰昌华、陈金峰、赵弟波共同商议在牡丹办事处赵楼社区购买土地每人建设一处住宅,后其五人与赵某9共同出资,由姚峰联系购买了赵楼社区的农用地,并由姚峰组织施工人员建设、装修住宅6套。2017年拆迁丈量前,其五人商议均以亲友的名义办理6套住宅的拆迁补偿手续和领款单据。因6套住宅均没有土地证等合法手续,只有提供社区权属证明才能给予补偿,并商议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姚峰负责让赵楼社区书记赵某1开具社区证明,由其安排评估部门在评估价格上不吃亏。其领到补偿款229.5291万元,已向市纪委账户退款。

○12证人李某5、李某4证言,证明吕某、李某5夫妇与姚峰等人在赵楼社区出资建设的住宅被拆迁,其他人以李某4的名义代为办理房屋丈量、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社区证明等事项,李某5的父亲李某4代为领取补偿款以及向市纪委账户退交补偿款的事实。

○13证人 兰昌华、赵某8、陈某5证言,证明在买地建房、由姚峰安排赵楼社区出具产权证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方面与证人吕某证明内容一致。 兰昌华向市纪委账户退交补偿款217.2615万元,赵某8向市纪委账户退交补偿款216.07万元。

○14证人刘某4、马某2亮证言,证明 兰昌华、赵某8就其在赵楼社区的房产被拆迁,分别以刘某4、马某2亮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领取补偿款、向市纪委账户退交补偿款的事实。

○15证人毕某证言,证明其和丈夫陈某5在赵楼社区的房产被拆迁,以其母亲彭某的名义办理拆迁手续、领取补偿款的事实。

○16证人赵某9、张某6进证言,证明与姚峰、吕某等人一同在赵楼社区买地建设的6套住宅中,其中1套系由张某6进出资,归属张某6进所有,签订拆迁协议和领取补偿款也是由张某6进办理。张某6进已向市纪委账户退交补偿款214.2615万元。

○17证人赵某10忠证言,证明其系赵楼社区党支部委员,在拆迁过程中,赵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社区居民出具居民合法土地面积和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李某4、侯某都、马某2亮、张某6进、彭某、刘某4不是赵楼社区居民,赵楼社区不应该为该6户出具系赵楼社区居民的证明,因赵某1书记说上级领导已有安排,其才为该6户出具了证明。

○18证人刘朴证言,证明其任菏泽正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在牡丹区地块(一期)即曹州古韵项目拆迁评估期间,吕某局长曾给其打招呼,提出赵楼社区的6套二层楼院落比较大,评估价格上不要让户主吃亏。

○19证人王某4清证言,证明其系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科副科长,抽调到牡丹区工作。项目开发企业菏泽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了保证金。该地块的征收应由牡丹区政府财政支付征收补偿款,在发放补偿款前,牡丹区政府决定由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保证金科目的款项拨付到和华房地产公司监管账户,由和华房地产公司代替牡丹区政府财政代发补偿款,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牡丹区财政局监管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其按照吕某局长电话通知的名单,尽快办理了赵楼社区六户拆迁户的领款手续。

○20证人陈昕证言,证明吕某局长是牡丹区地块(一期)即曹州古韵项目指挥部成员,姚峰副区长虽不是指挥部成员,但当时分管城建、国土资源、住建局等,多次参加指挥部会议并履行职责。拆迁补偿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鉴别,应该由指挥部组织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进行确认。指挥部或者牡丹区政府没有对姚峰、吕某等人的6套房产进行“违章建筑”的鉴别。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姚峰对其在任职期间与吕某等人共同购买农用地建设住宅6套、其安排牡丹办事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对超面积建设不予查处、安排赵楼社区为6户非本社区居民出具合法房产的证明,由吕某安排相关评估,以共建的6套“违章建筑”获取现金补偿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认图斑显示所建房屋的地块为违法用地及其用补偿款购买房屋、偿还借款的事实。

(二)受贿的事实

1.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承诺为袁某1在鲁商凤凰城渣土清运项目上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袁某1所送人民币5万元。2017年6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关于将“牡丹区东部区域热气一体化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项目”纳入市区供热规划(以下简称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提供项目批复等方面帮助,以取消专车、工作不便为由,向袁某1索要价值13.5万元别克君越轿车一辆。该车辆登记登记在姚峰司机吴某名下,一直由被告人姚峰使用。案发后,该车辆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涉案车辆黑色别克君越照片4张。

(2)书证

①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证明涉案别克轿车于2017年6月13日登记在吴某的名下。

②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关于将“牡丹区东部区域热气一体化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项目”列入区重点项目的请示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办理单、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将“牡丹区东部区域热气一体化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项目”纳入市区供热规划的请示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办理单、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关于供热项目筹建运作情况的汇报,证明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牡丹区东部区域热气一体化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项目”批示情况。

③菏泽市九通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④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明周某1于2017年9月5日取款7.5万元。该7.5万元是出借给袁某1的部分钱款。

(3)证人证言

①证人袁某1证言,证明2011年其承揽了鲁商凤凰城渣土项目,该项目归牡丹办事处管理,姚峰时任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为在工程后期事项上得到姚峰的帮助,其于2012年春节前一天,到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5万元现金,姚峰答应以后给予以照顾。其于2016年10月成立菏泽市吉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人姚峰升任牡丹区副区长后,对其说区政府取消了专车,给其工作带来了不便,让其找辆车开。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姚峰在其公司的能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及热力管道铺设中提供了帮助。其考虑到姚峰作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以后有用得着的地方,便于2017年上半年一天在其工地上找了一辆老款黑色别克轿车让他开,姚峰使用二三个月后因车况不好将车辆退回,并让其找一辆车况好的汽车。同年6月的一天,其联系二手车商贩李某2购买了一辆车况良好的黑色别克轿车,将车辆开至牡丹区政府门口由姚峰安排司机开走,姚峰说车辆不错,13.5万可以买,其就让姚峰安排司机去办理过户,该车由姚峰一直使用。其向周某1借款13.5万元后,于9月份将购车款支付给李某2。如果不给他买车,怕他以后不给其帮忙,所以其就买了这辆车送给他。

②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起担任被告人姚峰的司机,在姚峰担任牡丹区副区长期间,2017年其驾驶过一辆姚峰找来的车牌号为沪C×××××的别克君越轿车,因车况不好姚峰打算换车。同年6月份的一天,在牡丹区政府大楼东姚峰安排其试驾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因车况不错几日后姚峰安排其将该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并安了鲁R×××××的牌照,之后其一直驾驶该轿车供姚峰使用。

③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生意,2017年6月份袁某1找其购买二手车,其在上海购买了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交给袁某1,后该车过户至吴某名下,同年9月份,袁某1支付其车款13.5万元。

④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其系菏泽九通建材有限公司会计,2017年9月初,袁某1向其借款,其凑齐13.5万元借给袁某1,之后一个月袁某1将借款陆续归还。

⑤证人袁某2证言,证明其系袁某1弟弟,菏泽九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成立,股东有其与袁某1两人,其担任法人代表。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2年春节前其升任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袁某1至其办公室告诉其正在承揽鲁商凤凰城的渣土清运工作,该工程项目在牡丹办事处辖区内袁某1希望得到其照顾,其当时答应有困难给予协调解决,袁某1便将5万元现金放到其办公桌上,其收下后将该5万元用于购买天一小区房产。其担任牡丹区副区长后,袁某1的吉源热力公司的能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其分管的范围之内,在该项目审批过程中其给予了帮助。因公车改革,其没有了专车给工作带来了不便,就让袁某1想办法找一辆车给其用,袁某1从他公司里找了一辆,因车况不好二三个月后其让袁某1把车开回,让他顺便再找一辆车况好的。同年6月份,袁某1从二手车市场看到一辆车况较好的别克君越轿车,价格是13.5万元,让其安排司机吴某试车,吴方恩试车后说车况不错,袁某1又让其安排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就安排吴某去办理并安排将该车辆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其乘坐该车辆至案发。袁某1送给其别克轿车是因为袁某1的很多业务都在其分管范围之内。其给他要辆车开,为了以后让其给他多帮忙,他会答应其,特别是他公司热力管道铺设项目正在报批中。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菏泽黄河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在菏泽市购买土地提供帮助;2016年9月,姚峰利用担任牡丹区皇镇党委书记职务便利,为周某2协调征收补偿方式提供帮助,11月份周某2获得该地块征收补偿。被告人姚峰于2017年春节后,在其菏泽市中和路某的家中收受周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6-5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通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项目指挥部成员名单、牡丹办事处党委会议纪要、征收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等文件,证明周某2在牡丹办事处阳光社区魏庄村购买的土地在2016-5号地块房屋征收区域内,2016年9月18日开始启动征收,根据文件规定,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即回迁房。

②李某3、杨某1、沈某、周某3房地产估价报告、牡丹办事处阳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保证书、征收指挥部证明、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领款单等,证明周某2以李某3、杨某1、沈某、周某3四人的名义对其购买的魏庄地块进行房屋评估,领取搬家安置费40余万。

③李某3、杨某1、周某3、沈某四人银行卡个人明细信息,证明李某3、杨某1、周某3收到搬家安置费后于2016年11月、12月将该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沈某,沈某于同年11月8日银行取现40万元,系周某2送给姚峰40万元现金的来源。

④菏泽黄河园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菏泽市牡丹芍药切花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黄河园艺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芍药切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2。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其向时任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姚峰表示欲在其辖区内买地建房,姚峰表示同意。其向姚峰询问魏庄村东北角炫乐城南墙地块能否购买,在得到姚峰的授意后,其通过许铁岭花费95万元将该块地买下。2013年春天,其在该块地起地基准备建房时,通过询问姚峰得知,宅基地在征收时无论是否建房都按0.9的容积率进行补偿,遂未建房。2016年9月其通过时任牡丹区皇镇党委书记的姚峰协调能否获得货币补偿,后其按照规定获得1800余平方米安置房及40万元拆迁安置费。因其在买地建房中,姚峰给予了以上帮助,2017年春节后,其至姚峰家中给姚峰40万元现金。

②证人杨某1、周某3、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魏庄村拆迁过程中,周某2因获得多套回迁房,曾用其三人的名字领取搬家安置费的事实。

③证人沈某证言,证明其系周某2儿媳,2016年下半年魏庄村拆迁过程中周某2曾让其在2-27号房产评估报告及搬家安置费领款单上签字,后其收到100883元安置费。周某2安排周某3、杨某1、李某3领取的安置费转入其银行卡中,其取出40万元后交给周某2。

④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牡丹区2016-5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严格执行规定,先征收房屋后征收空白地,每个评估报告至少回迁一套房屋。

(3)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2年上半年其担任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周某2购买魏庄村炫乐城附近的土地时,得到了其同意。2013年、2016年周某2在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征收补偿时多次征求其意见、托其打听情况,后在该地块征收包赔中获得了回迁房和40万元的搬迁安置费。为表示对其的感谢,2017年春节后不久,周某2在其中和路某巷的家中送给其40万元现金。

3.2013年中秋、2014年至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展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营业执照、项目投资合同书,证明山东天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改名为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1年6月在牡丹区皇镇乡工业园区内投资建厂。

(2)证人证言

①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其系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姚峰担任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山东迈瑞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搞好与姚峰的关系,希望姚峰能为公司发展提供帮助,2013年中秋节到姚峰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现金、2014至2017年春节前,其先后4次在姚峰办公室每次送给他1万元现金,5次共送给姚峰现金共计4.5万元,所送现金在其公司冲账报销。通过姚峰的关心和帮助,其公司得以发展和壮大。

②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时任牡丹区皇镇乡党委委员兼纪委书记,被告人姚峰担任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对山东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比较关心,多次安排刘某2与该公司进行对接,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该公司属化工企业,在成产过程中,因环保问题和周边村民经常出现矛盾,姚峰曾安排其协调解决该企业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拖欠工资问题。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3年中秋节及2014至2017年春节前,其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4.5万元。其多次安排乡镇干部刘某2为该公司发展解决问题,并参与该公司与外地公司的洽淡工作。

4.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在皇镇乡政府驻地片区概念性规划设计项目和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建筑规划设计项目承揽、设计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5年1月、2015年12月、2016年8月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郑某所送现金3万、5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电汇凭证等,证明2014年8月,郑某借用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与皇镇乡政府签订皇镇乡驻地片区概念规划设计合同,皇镇乡政府于2014年12月支付给该公司设计费18万。

②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等,证明2015年7月20日,郑某借用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与皇镇乡政府签订皇镇乡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工程设计合同,皇镇乡政府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给该公司设计费50万元,2016年7月5日支付该公司设计费52万元。

(2)证人证言

①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其系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姚峰担任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2014其借用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资质,与皇镇人民政府签订对皇镇乡驻地片区进行概念规划合同,2014年12月30日该公司收到设计费用18万元,为感谢姚峰的将设计项目交给其,同时也为剩余设计费能够顺利拨付,其于2015年1月一天在峰办公室送给姚峰3万元现金。2015年7月其借用济南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与皇镇人民政府签订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建筑规划设计合同,2015年11月、2016年7月第一、二笔设计费拨付至该公司,为对姚峰表示感谢,希望以后继续合作,其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在峰办公室送给姚峰5万元、2万元现金。

②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系皇镇街道办事处财所所长,被告人姚峰担任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在皇镇乡政府与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费用单据由郑某走完审批流程,姚峰安排财所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给该公司。皇镇乡政府与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费用单据由郑某走完审批流程,经姚峰安排财所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016年7月5日支付给该公司。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4年郑某用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与皇镇乡人民政府签订皇镇乡驻地片区概念规划设计合同,乡政府按照合同支付18万元后,郑某为表示对其的感谢于2015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2015年7月郑某利用山东绿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与皇镇乡签订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工程设计合同,在该公司收到设计费后,郑某为表示对其感谢同时也为之后的设计费及时拨付,2015年底、2016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万元。

5.2014年底,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菏泽鑫悦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皇镇鑫悦农贸商城项目拆迁工作提供帮助,2014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孔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菏泽鑫悦城乡开发市场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

②菏泽鑫悦农贸商城项目建设合同书、记账凭证、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3年3月20日,菏泽鑫悦置业有限公司与皇镇乡人民政府签订“皇镇乡鑫悦农贸商城项目建设合同”,并于2013年3月22日支付50万元丈量保证金。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孔某证言,证明其系菏泽鑫悦城乡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皇镇农贸商城项目经理,2012年下半年菏泽鑫悦城乡开发有限公司在皇镇乡投资农贸商场项目,该项目启动后,拆迁工作难以推进,为加快拆迁进度,2014年底,其在时任皇镇党委书记姚峰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②证人严某证言,证明其时任皇镇乡副乡长,2012年下半年农贸商场项目启动后,拆迁工作进行不利,2014年4月份姚峰上任皇镇乡党委书记后,多次安排其负责推进该项目,并成立工作组,使得拆迁工作向前推进,项目一期开工建设。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皇镇农贸商城项目拆迁推进困难,该项目开发商孔某多次与其进行协调;2014年底,孔某至其办公室希望其帮忙加大拆迁力度,并在其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后其协调了有关部门推进拆迁,并安排副乡长闫瑞峰抽调精干力量充实拆迁队伍,很快该项目一期工程拆迁完毕并开工建设。

6.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外国语学校项目建设推进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学校副校长张某3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千元。2017年春节,被告人姚峰担升任牡丹区副区长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学校副校长张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证征地协议书、菏泽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6年秋季招生简章,证明菏泽华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与皇镇乡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在皇镇乡辖区内建设菏泽外国语学校。

②皇镇乡党内会议记簿,证明皇镇乡党委书记姚峰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10月在党委会议中安排菏泽外国语学校工作。

③菏泽外国语学校现金流水账、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2016年9月13日,张某3从学校借4千元现金,其中2千元于2016年中秋季送予姚峰;2017年1月21日,从学校借款3.15万元,其中2万元于2017年春节送予姚峰,系张某3送给姚峰现金2.6万元部分钱款来源。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外国语学校副校长,2015年菏泽外国语学校落户皇镇,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姚峰在担任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在该学校项目征地、清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对姚峰的感谢,其3次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现金共计6千元。2016年底姚峰升任牡丹区副区长后,为表示对姚峰的感谢以及祝贺姚峰升迁,2017年春节前夕其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现金2万元。上述钱款来均自学校财务,后被其开具发票冲抵。

②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外国语学校副校长,其证言与张某3基本一致,能够证明姚峰支持其学校建设,使该学校能够快速招生,为表示对姚峰感谢,张某3送给姚峰现金2.6万元的事实。

③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外国语学校副校长,其证言与证人张某3、张某4证言一致。

④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姚峰在担任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非常关心菏泽外国语学校的建设,多次召开党委会安排部署该学校拆迁、建设工作,并多次安排其督查、跟进该学校征地拆迁及建设。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在其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学校的建设工作,安排组织委员刘某3靠上负责该项目,为该学校在清地、征地以及各项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其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学校副校长张某3所送现金共计6千元,2017年春节在其升任牡丹区副区长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32万元。

7.2016年春节前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承诺为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皇镇济铁物流园安置小区第二标段工程建设及配套工程招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李某1所送购物卡5.3万元。2017年6月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李某1承揽工程,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证明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

②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中标皇镇乡济铁物流安置小区项目第二段标,并与同年12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底,其公司中标济铁物流安置小区二段标工程,姚峰时任皇镇乡党委书记,为在该项目建设中得到姚峰的帮助,其于2016春节前,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3千元银座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其找姚峰欲不经招标程序继续承揽安置小区配套工程,姚峰承诺在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其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价值5万元银座购物卡。2017年6月份,其欲通过时任牡丹区副区长的姚峰承揽工程,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现金2万元,姚峰承诺为其争取合适工程。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其担任皇镇乡党委书记期间,承诺在李某1中标的济铁物流安置小区二段标工程建设及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2016年中秋节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购物卡共计5.3万元。2017年6月,在其担任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承诺为李某1承揽垫资少得工程,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2万元。

8.2016年9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鑫食品公司)土地清理提供帮助,在菏泽青年湖曹州大观园小区门口、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4所送价值1万元购物卡、现金人民币5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①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等。

②项目投资合同、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证明山东润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与皇镇乡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于同年8月22日预付30万元征地赔偿款。

(2)证人证言

①证人周某4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其公司于2016年与皇镇乡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但清地工作一直难以推进,导致企业无法开工建设;其为推进土地清地进度,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2商议后,于2016年中秋节,在菏泽市青年湖大观园小区门口送给姚峰价值1万元银座购物卡;由于地面清理工作仍然难以推进,半月后,其在姚峰办公室又送给姚峰5万元现金,随后姚峰安排人员将该地块上的附属物清理完毕,企业得以开工建设。

②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证言与证人周某4证言基本一致,能够证明其企业为推进土地清理进度尽快开工建设,于2016年中秋节左右送给姚峰1万元购物卡、5万元现金的事实。

③证人郜某证言,证明其时任皇镇乡副乡长,2016年8月份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皇镇乡投资建厂,由于清地工作阻力很大,姚峰多次安排其做好群众工作,协作清理地上附属物,争取该企业早日开工建设。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6年8月份菏泽宏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皇镇乡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但清地工作进展不顺利。该公司经理周某4多次到乡政府找其帮忙推进清地工作,2016年中秋节,其先后两次在菏泽青年湖大观园小区门口、其办公室收受周某4所送1万元银座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其安排管区干部郜某将该地块清理完毕。

9.2017年中秋节至2017年底,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菏泽皇家置业有限公司“皇家学府”二期项目牡丹区交警队和家属楼片区拆迁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所送购物卡11张,共计折合人民币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菏泽皇家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菏泽市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皇家学府一、二、三期建设项目的核准意见、山东省菏泽市福建商会反映情况的报告、关于尽快启动“皇家学府”二期项目内牡丹区交警大队办公楼和家属院拆迁工作的报告,证明牡丹区交警大队办公楼和交警大队家属院在“皇家学府”二期建设区域内,无法启动拆迁工作。

(2)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其系菏泽皇家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在牡丹区牡丹街道办事处开发的“皇家学府”二期项目于2017年5月启动建设,牡丹区交警队办公楼及家属院片区拆迁工作无法启动,为加快拆迁进度,其找到牡丹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姚峰让姚峰帮助协调该地块拆迁,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2017年底,两次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其“山东一卡通”共计5.5万元。

②证人赵某7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2018年姚峰多次与其沟通牡丹区交警大队拆迁事宜,因牡丹区交警大队新址无法确定,该项目指挥部未向牡丹区交警大队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该片区一直没有进行拆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2017年下半年“皇家学府”二期项目拆迁工作中,牡丹区交警队办公楼和家属院拆迁难以推动,陈某2为让其协调推动该片区的拆迁工作,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2017年年底在其办公室送给其“山东一卡通”价值共计5.5万元。为完成请托事项,其先后与牡丹区交警队进行对接,帮交警队寻觅新址,与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某7进行沟通,因新址无法确定而搁置。

10.2018年5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东翼国际”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1所送中国农业银行“三羊开泰”生肖金条两块,共计200克,折合人民币5.6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中国农业银行“三羊开泰”羊年生肖金条照片

(2)书证

①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翼国际二期总平面图、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太原路(东翼国际二期)有关问题的函、菏泽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菏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等,证明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东翼国际二期”项目,因地块内规划学校和道路,牡丹区政府于2018年5月22日向市规划及发函,商请该项目容积率≤3.6,后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于同年6月28日确定该地块容积率为≤3.5。

②中国农业业务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某3于2018年5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以5.69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块100克羊年生肖金条。

(3)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系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公司于2018年4月启动“东翼国际”二期项目的拆迁工作,因牡丹区政府要求其公司承担区域内道路与学校的拆迁费用会致使该项目亏损,其希望通过姚峰帮助协调将地块容积率提高至≤3.8,来抵消拆迁道路与学校的不利影响。2018年5月底,让其侄子陈某3花费5.69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两块100克金条,后在福建省招商时,其至姚峰宾馆房间内送予姚峰。

②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其系陈某1侄子,陈某1于2018年5月下旬安排其去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两块“三羊开泰”生肖纪念金条,每块重100克,共花费5.69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因牡丹区政府要求“东翼国际”二期项目承担路面和学校的拆迁费用会致使该项目亏损,菏泽东翼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1经常去区政府找其要求该项目的容积率提高至3.8以上来抵消不利影响,2018年5月其在福建招商时,陈某1在其所住宾馆房间内为此事送给其两块100克金条,其承诺为“东翼国际”二期项目提高容积率方面提供帮助。

11.2018年6月,被告人姚峰利用担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市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在“凯旋豪庭”项目土地拆迁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项目执行董事陈某4所送美金一万元,折合人民币6.61660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

被告人姚峰收受的美金照片。

(2)书证

①菏泽市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城市开发项目协议书、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通告等。

②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证明2018年6月汇率,人民币对美元折算率为1:0.151135,即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16601万元。

(3)证人证言

①证人陈某4证言,证明其系菏泽市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9月,菏泽市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在牡丹区投资“凯旋豪庭”项目,但该项目所在的康庄片区拆迁进度缓慢,为推进拆迁进度,其欲通过时任牡丹区副区长姚峰帮忙协调推进此事,于2018年6月在姚峰办公室送给姚峰一万元美金。

②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其系姚峰妻子,2018年6月份姚峰曾交给其1万元美金让其保管。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姚峰供认菏泽正东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在康庄片区开发凯旋豪庭项目,但拆迁工作推进困难,2018年6月为推进康庄片区的拆迁工作,该公司负责人陈兴柄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美金,其承诺为该片区的拆迁工作提供帮助,回家后将钱交给其妻子王某3保管。

综上,被告人姚峰索取车辆一部、收受人民币、购物卡折款82.9万元、美金1万元、金条两块计1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08.706601万元。在菏泽市调查阶段,被告人姚峰主动交待了市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其收受的车辆、美金、金条已被扣押并随案移交本院,收受的人民币、购物卡折款82.9万元已退缴渮泽市监察委员会。

本案综合证据:①被告人姚峰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出生于1978年3月28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②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政府领导分工通知等,证明被告人姚峰自2008年1月起至案发,分别担任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牡丹区皇镇乡党委书记,牡丹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职务。任职副区长期间,负责城建及城镇化工作,分管城市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项工作。

③发破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8日,牡丹区人大原副主任、西城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陈某5被留置后,姚峰于4月11日主动到菏泽市提交其伙同他人违规建房并获取补偿的个人检查,并于5月14日将其个人违法获取的房屋补偿款132万元上交到菏泽市纪委账户。5月28日,菏泽市对姚峰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8月6日立案审查、调查,8月7日经省监委批准,对姚峰采取留置措施,后其进一步交待了伙同吕某贪污的事实,并主动交待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其家人积极配合,上缴了涉案的全部财物。

④扣押物品清单五份、记账凭证等,证明菏泽市员会扣押姚峰持有的美元1万元、别克轿车1辆,姚峰退缴受贿款项82.9万元,退缴贪污款项214.2180万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宋晓江、张雅维提出的“被告人姚峰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2004年、2007年相继发文指出: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得批准城镇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被告人姚峰及吕某等人均是国家干部、城镇居民,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购买赵楼社区集体土地,与他人共同出资建造住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形成违章建筑。诚然,其买地建房时是为了退休后居住,当时无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故意,但所建住宅的片区被确定开发后,其明知该住宅属违章建筑,仍进行虚假申报,利用违章建筑物获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具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故意。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宋晓江、张雅维提出的“被告人姚峰在安排赵楼社区开具房屋产权证明和获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时任牡丹区副区长的被告人姚峰分管城市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多项工作。赵效舒证言证明是当时姚峰副区长亲自给其打电话安排为6套房屋出具合法证明,其就答应了姚峰的要求,上述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姚峰利用了职务便利。对没有合法证件的房产,只有社区出具系社区居民的房产权属证明,才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权属证明既是征收补偿中的一个程序性事项,也是获得补偿的实体要件。由此可见,被告人姚峰在获取国家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张雅维提出的“拆迁补偿款是和华房地产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不是国有资金,不属于公共财物”及“被告人姚峰只获取一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指控其涉嫌贪污六套房屋拆迁补偿款计1316万余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拆迁补偿款是由政府部门收取后拨付使用,具有公款的性质。被告人姚峰安排出具六套房屋权属证明,其应当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六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承担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姚峰及其两辩护人提出的“姚峰因工作需要向袁某1借车,而无非法占有之意,车辆价值13.5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车改革后,国家也不准许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被告人姚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批示了袁某1请示的热力项目,双方系服务关系,无其他经济往来,姚峰无让袁某1购买车辆借给其使用的正当、合理事由;其有归还该车辆的条件,但其长期使用,至案发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该车辆系袁某1为姚峰所买,供姚峰使用,落户在姚峰司机名下,没有约定使用期限,也没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客观上形成了双方以权换利的关系。该项行为构成索贿,被告人姚峰及其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宋晓江提出“收受周某2的40万元,其只是提供了咨询,因非职务行为而收取的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姚峰收受袁某15万元、赵某24.5万元、孔某2万元、张某32.6万元,该四人均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姚峰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四人谋取利益,均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峰的供述与证人周某2的证明印证一致,能够证明周某2向姚峰行贿的原因一是姚峰对周某2提供了咨询,二是姚峰已升任牡丹区副区长,周某2作为牡丹芍药切花协会会长还需要姚峰以后予以关照,姚峰承诺以后有事给予帮助。被告人姚峰在任职期间为迈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发展提供帮助,为皇镇农贸商城项目拆迁提供帮助,为菏泽外国语学校的建设提供帮助,承诺为袁某1的渣土清运项目提供帮助,均属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分别收受赵某2、孔某、张某3、袁某1所送的财物,构成受贿,辩护人宋晓江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张雅维提出“被告人姚峰于春节、中秋节之际收受袁某1、赵某2、张某3、李某1、陈某2、周某4等人的钱财计30.9万元属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峰在任职期间已为上述人员或其单位提供了帮助,或承诺为其提供帮助,上述人员才给予姚峰财物,不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辩护人辩称不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姚峰的辩护人宋晓江提出的“被告人姚峰阻止同监室王某5自杀,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考量姚峰自述的被救助人员的伤势,不属较重的危险程度,其行为不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不构成立功。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以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筑物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316.06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个人得款214.21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姚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8.7066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峰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姚峰主动到菏泽市提交其伙同他人违规建房并获取补偿的个人检查,当庭对该项事实予以供认,构成自首,因贪污的款项已退缴,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峰将索要车辆的事实辩解为借用,已不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歪曲了事实,该项索贿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交待。其主动交待的其他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已代其退缴了受贿的全部财物,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索贿车辆的行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峰向菏泽市员会退缴的犯罪所得二百九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元,随案移送本院的别克轿车一辆、美元一万元、金条两条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分别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福彪

审 判 员  孟凡惠

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建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